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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天安人寿福天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中给付比例的规定如下: 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00%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140% 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制。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公司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上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本公司不进行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